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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天煤矿开采规定

露天煤矿开采规定

  •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...

    2023年5月6日  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开采矿种,勘查发现其他矿产的,应当进行综合勘查。涉及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,依照相关规定管理。5.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,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2017年11月2日  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。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; (二)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、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;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---国家能源局2022年8月10日  2.逐步将《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》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》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》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》《煤矿防治水细则》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》等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。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《“十四五”矿山安全 ...

  •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中国 ...

    2012年12月9日  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,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。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,遵循合理开采程序,加强煤炭资源管理,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。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 2022年1月14日  “(一)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,或者在煤层(瓦斯)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根据顶板、煤层、瓦斯、自然发火、水文地质、煤尘爆炸性、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,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(第8号)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...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、冲击地压矿井、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.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; (二)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。 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; (二)其他矿井不得少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》的 ...

  •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部分条款修改 -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

    2022年1月21日  四、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: “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“(一)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,或者在煤层(瓦斯)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根据顶板、煤层、瓦斯、自然发火、水文地质、煤尘爆炸性、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,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。 “(二)针 2021年5月21日  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,一井一面、实现智能化开采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。 根据办法,有“采场条件或提升、运输、通风、排水、供电、瓦斯抽采、地面等系统(环节)之一发生较大变化”等4种情形之一的煤矿,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。 有“安全保障 新修订的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和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...2019年5月19日  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,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,突出重点区域、重点矿种,围绕开采准入标准、矿山升级改造、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,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、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,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 ...

  •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...

    2022年6月7日  (一)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,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,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。 (二)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(露天煤矿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),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。 (三)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,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 2023年5月6日  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开采矿种,勘查发现其他矿产的,应当进行综合勘查。涉及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,依照相关规定管理。5.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,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...2017年11月2日  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。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; (二)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、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;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---国家能源局

  •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《“十四五”矿山安全 ...

    2022年8月10日  2.逐步将《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》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》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》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》《煤矿防治水细则》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》等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。2012年12月9日  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,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。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,遵循合理开采程序,加强煤炭资源管理,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。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中国 ...2022年1月14日  “(一)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,或者在煤层(瓦斯)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根据顶板、煤层、瓦斯、自然发火、水文地质、煤尘爆炸性、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,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(第8号)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...

  •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》的 ...

    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、冲击地压矿井、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.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; (二)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。 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; (二)其他矿井不得少 2022年1月21日  四、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: “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“(一)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,或者在煤层(瓦斯)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根据顶板、煤层、瓦斯、自然发火、水文地质、煤尘爆炸性、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,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。 “(二)针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部分条款修改 -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21日  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,一井一面、实现智能化开采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。 根据办法,有“采场条件或提升、运输、通风、排水、供电、瓦斯抽采、地面等系统(环节)之一发生较大变化”等4种情形之一的煤矿,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。 有“安全保障 新修订的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和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...

  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 ...

    2019年5月19日  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,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,突出重点区域、重点矿种,围绕开采准入标准、矿山升级改造、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,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、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,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。2022年6月7日  (一)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,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,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。 (二)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(露天煤矿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),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。 (三)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,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...2023年5月6日  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开采矿种,勘查发现其他矿产的,应当进行综合勘查。涉及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,依照相关规定管理。5.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,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...
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---国家能源局

    2017年11月2日  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。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; (二)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、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;2022年8月10日  2.逐步将《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》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》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》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》《煤矿防治水细则》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》等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。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《“十四五”矿山安全 ...2012年12月9日  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,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。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,遵循合理开采程序,加强煤炭资源管理,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。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中国 ...
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(第8号)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...

    2022年1月14日  “(一)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,或者在煤层(瓦斯)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根据顶板、煤层、瓦斯、自然发火、水文地质、煤尘爆炸性、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,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。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、冲击地压矿井、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.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; (二)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。 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; (二)其他矿井不得少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》的 ...2022年1月21日  四、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: “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“(一)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,或者在煤层(瓦斯)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,必须根据顶板、煤层、瓦斯、自然发火、水文地质、煤尘爆炸性、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,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。 “(二)针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部分条款修改 -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

  • 新修订的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和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...

    2021年5月21日  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,一井一面、实现智能化开采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。 根据办法,有“采场条件或提升、运输、通风、排水、供电、瓦斯抽采、地面等系统(环节)之一发生较大变化”等4种情形之一的煤矿,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。 有“安全保障 2019年5月19日  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,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,突出重点区域、重点矿种,围绕开采准入标准、矿山升级改造、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,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、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,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 ...2022年6月7日  (一)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,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,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。 (二)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(露天煤矿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),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。 (三)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,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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